各培养单位、研究生: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事项安排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办理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受到违法、违纪、违规处理的,未缴纳学杂费的,均不能享受资助待遇,不参与认定。
二、认定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可认定为无固定工资收入:
(一)学制内,按时完成学籍注册;
(二)全日制非定向生,人事档案已转入学校;
(三)无固定工资收入,在读期间无城镇职工社保缴纳记录、无公积金缴纳记录、无纳税登记记录或名下未担任企业法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并分红,未担任各类企业管理人员或职员并领取薪酬等。属于政府特殊人群救助及学校奖助政策性的固定收入除外。
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宜宾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统筹认定工作,宜宾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工作,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工作组,由分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担任成员。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认定工作,指导班级开展认定,审核班级认定结果并公示上报,调查处理信访投诉等。
各培养单位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认定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团干部、研究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资格审查、初步认定工作。
培养单位、班级层面的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工作机构可与本单位奖励与资助工作机构统筹组建。
四、认定程序
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工作一般在秋季学期初开展。
(一)学生申请
学生填写《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连同纳税登记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公积金缴纳记录证明等一并提交至认定小组。
(二)认定小组审核认定
由认定小组组长带领认定小组成员,通过查看《认定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对研究生录取类别、档案到校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信息和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给出研究生是否属于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的初步建议意见,并将初步认定建议名单报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培养单位认定公示
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对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建议意见进行审核,并在培养单位官网公示3天,对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3天内研究并予以回复。如对回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励与资助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复议结果应在5天内通知研究生本人。
(四)学校复核录入
各培养单位将认定申请表和名单提交宜宾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研究生工作处官网公示5天。
(五)时间安排
9月17日前,成立培养单位、班级层面的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工作机构并公布;
9月22日前,各培养单位和班级按程序组织开展完成申请、审核认定、评议公示等工作,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2,EXCEL表及盖章签字扫描版)等材料OA发送给研究生工作处范老师;
纸质版须经培养单位认定组组长签字、单位盖章,留培养单位存档。
9月23日起,研究生工作处开展复核、公示、录入认定结果等工作。
五、特别说明
(一)研究生无故不提交或不按期提交认定申请的,将视作自动放弃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的参评资格。
(二)凡通过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手段获得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结果,骗取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者,一经查实,取消其所有奖助项目参评资格,追回不当得利,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已毕业者将通报其所在单位。